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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争议解决难度 8/10业务二面(诉讼/合规方向)

刑事风险:针对某APP生态中的“外挂”软件、黑灰产薅羊毛行为,A公司法务通常采取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报案手段?刑事报案的关键证据是什么?

01

先找切口

分析思路

先用 2–3 分钟梳理规则依据、业务场景与风险控制路径。

02

再校准表达

参考答案

完成自己的回答后再展开,对照结构而不是背诵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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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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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针对某APP生态中的“外挂”软件、黑灰产薅羊毛行为,A公司法务通常采取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报案手段?刑事报案的关键证据是什么?的思维导图

常见失分点

“只要发现外挂就报警,警察会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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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与避坑

避坑: 不要轻易对个体用户刑事报案,可能引发舆情反噬;不要忽略鉴定报告的关键作用。

高光加分: 引用张尧案等典型判例;能说出鉴定报告需证明“破坏性程序”属性;点出违法所得流水需完整调取。

法信数据源:

1.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通过向他人出售电商平台用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叶某某、张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谭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要旨】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通过向他人出售电商平台用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案号:(2017)浙0110刑初66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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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认定“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一般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一是从被扣押、封存的涉案电脑、U盘等原始存储介质中收集、提取相关的电子数据。二是对涉案程序、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笔录。三是能够证实涉案程序的技术原理、制作目的、功能用途和运行效果的书证材料。四是涉案程序的制作人、提供人、使用人对该程序的技术原理、制作目的、功能用途和运行效果进行阐述的言词证据,或能够展示涉案程序功能的视听资料。五是能够证实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技术原理、功能以及被侵入后果的专业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六是对有运行条件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对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程序是专门设计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可直接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证据审查中,可从以下方面对涉案程序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进行判断:一是结合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分析涉案程序是否具有侵入的目的,是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二是结合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入的具体情形,查明涉案程序是否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况下,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三是分析涉案程序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一般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也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实践中,应重点审查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对程序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的判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涉案程序是否具有突破或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2.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单纯地制作、销售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数据的学习平台辅助程序,自己并未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刘某某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例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具有相当性。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单纯地制作、销售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数据的学习平台辅助程序,自己并未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2020)苏06刑终33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2.2)

3.明知涉案外挂程序系非法运营,依然向其他玩家出售,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姜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涉案外挂程序系非法运营,依然向其他玩家出售,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2月23日第3版

4.被告人制作抢购软件,模拟用户手动登录账号,批量下单,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状态,侵害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任某、张某、陈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制作抢购软件,模拟用户手动登录账号,批量下单,绕过电商的安全防护系统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该种抢购软件被不法分子应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状态,侵害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案号:(2017)晋0106刑初583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9日第3版

5.销售抢红包外挂程序,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戴某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编写和销售的抢红包外挂程序突破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够获取微信、QQ传输的数据,对微信、QQ的应用功能进行增加、修改,影响微信、QQ抢红包的正常用户操作流程,对微信、QQ应用具有破坏性。行为人将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案号:(2017)苏1204刑初49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网络司法典型案例·刑事卷·2018》

6.未经授权侵入“微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控制,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某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0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属于突破“微信”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侵入“微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控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2016)粤0105刑初104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经典百案(19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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